我某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开来的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为2008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08年5月15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该出口公司于4月10日装船,提单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4月28日,该公司将做好的全套

admin2016-06-23  32

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开来的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为2008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08年5月15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该出口公司于4月10日装船,提单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4月28日,该公司将做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问,银行拒付合理吗?为什么?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银行拒绝议付合理,因为出口商“逾期交单”。虽然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尚未过“有效期”),但是信用证中又规定了一个“交单期”,即“提单日期后15天交单”,因为真实的装运日为4月10日,根据此一日期推算,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为4月25日。但是,出口商在4月28日将单据交到银行,显然已经逾期交单三天了。 在遇到此种情况时,该出口公司只能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接受付款赎单。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赎单,该公司便可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出口公司将面临的风险是:原来“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为“商业信用”,如果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有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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