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现履行期届满,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0-07-29  21

问题 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现履行期届满,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丙公司未交付货物时,丁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B、只要丙公司交付了货物,即便交付的货物有瑕疵,丁公司也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在支付货款后,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
C、如果丙公司不慎将货物损毁而不能履行,则丁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丙公司交付了货物,丁公司以丙公司在之前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造成其损失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为《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具体而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四个条件:(1) 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 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 对方的给付是可能的。因此,如果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则丁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丙公司因货物损毁而不能履行,不符合第四个条件,此时不存在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达到双方同时履行的目的,丁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请求救济;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丁公司不能以先前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BCD项错误,A项正确。本题应选A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a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