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dmin2013-12-10  28

问题 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选项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 《选举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该条第4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本题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因此仅有甲可能当选,但该选区的代表名额为2人,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必须进行另行选举。同时,根据该款规定,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并且候选人名单按照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确定。第一次投票时除了甲当选之外。就是乙和丙得票最多,故乙和丙为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故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Z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