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16-04-15  22

问题 下列关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B、各个共有人承担平等的义务
C、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D、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享有分割请求权和优先购买权等,但有转让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3)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在共同共有中,有约定依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即共同共有人享有在特殊情况下的分割权。共同共有不存在按份共有那样的份额问题,也就不存在份额的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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