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2008—卷二—69,多)

admin2014-02-25  26

问题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2008—卷二—69,多)

选项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免证的事实。根据《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分析题干,A项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必证明;B项属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故符合规定,当选。而C项是无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属于程序事实,需要证明,因此排除。D项石某精神状态与罪刑轻重的量刑情节有关,需要证明,因此也排除。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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