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

admin2014-10-17  18

问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清。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1

选项

答案(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钱某处分古董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处分行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钱某与孙某之间达成的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孙某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通过有效交换,即支付对价而取得古董。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孙某的取得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物权法》第208条(动产质权)、第211条(动产质权的流质契约之禁止)、《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有的考生认为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的是典当法律关系或者典权法律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典权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尽管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但典当不同于质押,二者的区别并不是法律硕士考试的范围,所以本案例肯定考查的是质权,但可以强调一点,典当法律关系具有回赎期,但质押并不约定回赎期。第二,什么是流质契约?法律为何禁止流质契约?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以低值担保获取高额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避免债权人从中谋利。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规定禁止流质契约条款,考生可以了解一下。第三,有关流质契约的规定和质权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规定,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无二致,只不过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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