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四通汽车公司与孙鑫签订为期1年的租赁汽车合同。2009年12月,四通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鑫给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鑫支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四通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责令孙鑫赔偿损失5

admin2013-12-10  136

问题 2008年10月,四通汽车公司与孙鑫签订为期1年的租赁汽车合同。2009年12月,四通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鑫给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鑫支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四通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责令孙鑫赔偿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经查发现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此时,二审法院应作下列何种处理?

选项 A、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B、直接审理后作出判决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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