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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B公司、c公司和伊某、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40%,B公司和C公司各出资20%,伊某和程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伊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宋某,书面
案情:A公司、B公司、c公司和伊某、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40%,B公司和C公司各出资20%,伊某和程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伊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宋某,书面
admin
2013-10-10
22
问题
案情:A公司、B公司、c公司和伊某、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40%,B公司和C公司各出资20%,伊某和程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伊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宋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A公司和程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伊某的股份,B公司一直不作回复,C公司明确表示反对。伊某与A公司、程某和宋某谈判,A公司程某和宋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A公司和程某表示要分期支付,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伊某遂将股份转让给宋某。宋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宋某要求玉泉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玉泉公司拒绝,宋某起诉玉泉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宋某败诉。玉泉公司总经理梁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程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判决宋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法院判决宋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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