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欲出口东北大豆50公吨,我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东北大豆50公吨,每吨150美元CIF纽约,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对方收到我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电复:“你方发盘接受,请用新麻袋包装。”问:对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

admin2009-11-01  40

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欲出口东北大豆50公吨,我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东北大豆50公吨,每吨150美元CIF纽约,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对方收到我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电复:“你方发盘接受,请用新麻袋包装。”问:对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发盘内容的约束。而本案,对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对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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