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行政处罚案 1998年5月的某一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但在运输途中恰好遇到县税务局稽查大队上路检查,稽查大队经过调查与询问,获知杨某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采购生猪。县税务局于同年6月8日以税务

admin2022-10-24  59

问题                                                                                                                                    杨某行政处罚案
1998年5月的某一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但在运输途中恰好遇到县税务局稽查大队上路检查,稽查大队经过调查与询问,获知杨某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采购生猪。县税务局于同年6月8日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根据《税收征管管理法》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85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本县的畜牧防疫站,畜牧防疫站对此事也进行了调查,认为杨某收购的生猪未进行防疫检验,杨某将未检验的生猪运往外地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
案中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选项

答案杨某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不受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而不是不受两种以上的处罚。本案中,杨某有两个违法行为,并且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其一是未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其二是未办理防疫检疫手续,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所以县税务局和县畜牧防疫站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杨某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两次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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