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2-09-16  31

问题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可见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且不得少于30日;二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要经人民法院认可。因此,A项说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错误,B项认为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不需要法院认可,也错误,而D项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因此,C项说法错误,申请延长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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