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有一台进口踏步机出售,遂在某网站张贴公告。马某看到出售信息后,立即与刘某取得联系,4月5日,马某到刘某处看过该踏步机,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5万元,分5期支付,当日支付1万元,之后每月1日支付1万元,8月1日付清全款;付清3万元时,马某取走

admin2016-12-22  47

问题 刘某有一台进口踏步机出售,遂在某网站张贴公告。马某看到出售信息后,立即与刘某取得联系,4月5日,马某到刘某处看过该踏步机,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5万元,分5期支付,当日支付1万元,之后每月1日支付1万元,8月1日付清全款;付清3万元时,马某取走踏步机,但付清全款时所有权转移;如果马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0%时,刘某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假设刘某依法取回该踏步机,在刘某指定的回赎期间内马某未回赎该踏步机,刘某另行将该踏步机出卖给牛某,扣除相关费用后,仍剩余50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5000元(    )。

选项 A、归刘某所有
B、应当返还给马某
C、刘某无权将踏步机另行出售,该5000元应当返还给牛某
D、由刘某和马某协商确定如何分配
E、由刘某和马某平均分配

答案B

解析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可以主张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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