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英国的陪审制度。

admin2017-06-22  21

问题 试述英国的陪审制度。

选项

答案(1)陪审制的起源及演变。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是,英国的陪审制是从欧洲大陆的法兰克移植而来的。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即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实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随着诺曼人的征服,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它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由于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2)陪审制的运用。在英国的历史上,陪审制曾被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而广泛采用,几乎所有的初审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可要求陪审团参与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加快,英国法就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根据1933年的《司法管理(混合规定)法》的规定,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有权请求陪审团参与的仅限于欺诈、毁谤、诬告、非法拘禁案件。而且,现在英国的判例已经确立原则,即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也可以决定不设陪审团。在刑事审判中,只有皇家刑事法院在审理可起诉罪时才召集陪审团。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陪审团的裁决在历史上必须是陪审员全体通过,现在一般案件只要求多数通过,但仍有些案件要求一致通过。如果不能作出一致或多数判决,法官将解散该陪审团,重新组织一个陪审团。 (3)关于陪审制的争论。英国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但是,在陪审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弱点,如何改进这一制度,是英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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