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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
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
admin
2014-04-02
34
问题
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对其作出没收的处理。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不服,于同年7月15日向位于同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9月17日,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在没有接到任何复议答复的情况下,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本案林区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本案林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因为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且经过复议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决定,因此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所以只能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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