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对某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果如下:2015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4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2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5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另

admin2017-05-10  27

问题 税务师对某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果如下:2015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4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2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5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另外,发现该企业有一处房产在2011年1月~2012年12月未计提折旧,经询问企业有关人员获知,此处房产为企业直销门店营业用房,因企业营销策略调整,在此期间直销门店闲置未用而暂停计提折旧。经审核确认,该房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年折旧额为30万元,企业于2015年补提这部分折旧,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假定该企业2011年~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问题:
由于上述折旧因素,2015年度对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论是否应作修改?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需要作修改。企业因追补扣除折旧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该企业追补在2011年和2012年扣除折旧后,2011年亏损230万元,2012年弥补2011年度亏损前所得为250-30=220(万元),全部弥补2011年的亏损,2013年弥补2011年亏损10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2012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013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一共多缴企业所得税12.5+2.5=15(万元)。多缴的这部分税款可以在2015年度应缴纳的税款中抵扣,所以2015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0,不足抵扣的5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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