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
admin
2020-06-13
17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
选项
A、财会专业学生张某利用所学专业知识,研究了甲公司去年公布的一系列数据后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将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1%的股权
B、甲公司董事王某在董事会会议上,得知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告前买人了本公司股票5万股
C、甲公司董事李某在偶然得知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赵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共计900股)全部卖出
D、甲公司的保洁员钱某在打扫卫生时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答案
B,D
解析
(1)选项A:张某系经研究得出的结论,并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选项C: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才构成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股东赵某仅持股3%,其持股情况发生变动不属于内幕信息,也就不存在内幕交易。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GJ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中国公民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是()。(2014年)
(2016年)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
(2013年)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
(2013年)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
(2013年)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2016年)
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形式中,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的有()。(2016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
随机试题
病人胸胁疼痛,胸闷不舒,胸痛如灼,或感刺痛,呼吸不畅,或有闷咳,甚则迁延经久不已,天阴时更为明显,舌黯脉弦。治疗宜选
患者,男性,65岁。肺气肿,现给予鼻导管吸氧,导管插入的适宜长度为
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不属于咨询工程师应遵循的有关环保方案设计原则的是()。
在直线趋势时间数列的分析中,直线选择的标准是()。
抵债资产变现率的公式为()。
假如原有的学习水平为“1”,在这个基础上多努力1%,获得的就是“1+1%”,一年365天,如果每天坚持这样做,又就是“1+1%”的365次方,一年下来就是原来“1”的37.7834倍。这则励志公式告诉我们:
昨天约翰让打了。
Whatareincludedinanaward?Adiploma,amedaland______.
ManyChineseemployees,evenqualifiedgraduates,thinkrigidlyratherthancreativelyand______(不会去向权威挑战)oraskquestions.
Whatmakesagroupintelligent?Youmightthinkagroup’sIQwouldbesimplytheaverageintelligenceofthegroup’smembers,o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