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众邦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因稳定市值回购的股份500万股,其余均为在外流通股,大股东众志控股公司持股18%。2020年3月11日,全力公司公开购入众邦公司100万股。此后,全力公司又分别于3月13日、3月15日分别购入290万股和11
众邦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因稳定市值回购的股份500万股,其余均为在外流通股,大股东众志控股公司持股18%。2020年3月11日,全力公司公开购入众邦公司100万股。此后,全力公司又分别于3月13日、3月15日分别购入290万股和11
admin
2021-06-28
36
问题
众邦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因稳定市值回购的股份500万股,其余均为在外流通股,大股东众志控股公司持股18%。2020年3月11日,全力公司公开购入众邦公司100万股。此后,全力公司又分别于3月13日、3月15日分别购入290万股和1110万股。3月16只,全力公司致函众邦公司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众邦公司现有董事。3月17日,众邦公司拒绝了该提议,次日,全力公司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全力公司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也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B、全力公司此时拥有的表决权已超过众志控股公司
C、众邦公司董事长可凭此身份向投资者发起表决权征集
D、众邦公司可以股价过低为由再收购公司股份300万股
答案
D
解析
A选项考查的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提议召集和自行召集的条件。《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101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题干中,全力公司先后购买了众邦公司15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18.75%,有权提议_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其持股未达连续90日的要求,无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因此,A选项不当选。
B选项考查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程序中的报告义务,即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证券法》第6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同时该条还规定,违反第1款规定买人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在题干中,众邦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500万股(500万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库存股无表决权),因此全力公司应当在持有众邦公司375万股时履行报告义务。2020年3月13日,全力公司共持有众邦公司390万股,已超过5%,此时应该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和3日内不得买卖,但2020年3月19日,又违规买入了上市公司股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全力公司超出375万股的股份,白买入后36个月内无表决权,而众志公司持股1440万股且均有表决权。因此,B选项不当选。
C选项考盘的是表决权征集,为本次《证券法》修订中的新增条款。《证券法》第9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表决权。因此,表决权征集的权利是董事会的权利,选项中的董事长并无权征集。因此,C选项不当选。
D选项考查的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14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需求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即800万股。该公司已回购了500万股,再收购300万股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D选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F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张风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博瑞食品公司。张风为了赢得诉讼,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遇到以下问题:张风委托了律师李向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此时被告博瑞公司也想委托李向阳为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可以:()
张某为某校教员,其在一家报社出版的报纸上发表了一篇小说,其同事刘某认为该小说侵害了其名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刘某起诉的仅是报社,而非张某,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
某甲和某乙因遗嘱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某丙认为双方争执的遗嘱继承物应归自己所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并请律师某丁代理诉讼。邻居某戊出庭作证,法庭请某已鉴定遗嘱真伪,某庚作为翻译人员出庭。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都是:()
张某是精神病患者,有一天,张某用网球拍将邻居老王5岁的儿子小王打伤,孩子被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治疗脱险,花去治疗费九千余元。之后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没能达成协议。小王的父亲遂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就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父亲提出张某
李四欠张三10000元,张三欠王五10000元,均已到期。张三放弃其对李四的债权10000元,当王五来催债时,张三称无钱可还。王五提起撤销权诉讼,问张三和李四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赵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居住,租期2年。租赁期限届满后,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赵某居住2个月后,李某提出要收回房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向陈某借了1万元,未约定利息,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
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1只玉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玉壶1只出售给甲,价款3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2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玉壶抵押给丙,并告知玉壶现由甲保管。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丙仓库中,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自行到丙仓库提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阳脉之海"指的是()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流水工参数中,属于工艺参数的是()。
(2016年)下列各项中,企业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的有()。
校外人员孔某趁幼儿园门卫疏忽之际,骑摩托车闯入幼儿园,将幼儿刘某撞伤。对幼儿刘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在一个以肌肉为效应器的反射弧中,如传出神经受到损伤,而其他部分正常,当感受器受到刺激时将表现为()。
秦岭在陕西境内有许多闻名全国的峰岭,主要包括()。
人才逆流动:指原本在知名大城市工作的专业人士,主动选择到中小城市工作的人才流动现象。下列属于人才逆流动的是()。
SQL的数据定义功能包括
Canyouimaginethaticedoesnotmeltandisnotwet?Haveyoueverheardofdryice?Dryiceismadebyfreezingagas.Iti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