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

admin2019-06-27  28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条件。

选项

答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有: 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至清偿期; 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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