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

admin2009-05-02  58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可观,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亏盈,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问题]
1. 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合作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是变相出租土地。 (1)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合办公司的契约。 (2)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合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 (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向国家交有关税费,这份联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逃脱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4)对于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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