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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 ×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 ×.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的
案情: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 ×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 ×.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的
admin
2008-12-16
22
问题
案情: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 ×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 ×.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王××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 ××刑公初字第x号
公诉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8岁,1988年8月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路××院××号。
被告人任××,女,17岁,1989年9月×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省××市××镇× ×村农民,在××市××区××工厂干临时工。
法定代理人赵××,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
辩护人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王××,××律师事务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任××犯绑架罪,于200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控:
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王××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20万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x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对象等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不存在中止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下年5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名,将小学生于××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由任x x在此看守于××。朱××坐车到××区邮局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于××的母亲周××,索要现金先后从二十万元降至十万元,并指使周××到××商场巨幅广告牌下交线。当晚9时许,被告人朱×在××商场周围再次打电话催促周××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朱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乡废弃房屋内,把身上仅有的20元钱交给于××,让于坐上出租车到一雕塑前等候其母亲。后与任××逃离现场。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x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不区分主从关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信。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的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任××的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杨××
人民陪审员:黄××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判决书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本刑事判决书存在下列问题: 1. 首部存在的问题 (1)刑事判决书中的法院应当写全称,而不能简略地写为“××区人民法院”, 应写为“省××市××区人民法院。” (2)文书的种类写作有误。对于刑事判决书只需要记做“刑事判决书”即可,无须写明是“一审刑事判决书”。 2.当事人个人情况部分 (1)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叙述完毕后,应当交待被告人是否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何处等。但是本刑事判决书并没有写明这些情况。应增加:“20××年×月×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辩护人的位置放置有误,应当紧跟在被告人后面。而不是叙述完所有的被告人之后,再叙述所有的辩护人,而应该是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律师连在一起。 3.案由部分 (1)因为本案的第二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此案。因此该判决书标明“公开审理”是错误的。 (2)没有交代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应增加:“××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任××及其法定代理人赵 ××,辩护人徐××,刘×、王××到庭参加诉讼。” 4.事实部分 (1)应当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而不是检察员个人。因而文书中写道:“××检察员指控……”是错误的。 (2)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对证据没有列明,对于证据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效力没有详尽的论述。根据法院文书新样式的要求,刑事判决书强调对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一般要分为两个自然段表述。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同时,在“说明”中强调,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不能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3)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没有表示接纳或者否认。而根据要求,刑事判决书应当“对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以体现裁判理由的客观、公正。同时,关于“本院认为”的写法,强调应当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充分体现法院的判决是讲理的,从而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审理清楚的事实、证据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 (4)本文缺少理由和法律根据的阐述。 5.尾部 (1)由于本判决书是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有权上诉,但是本判决书并没有交代上诉权。 应增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2)缺少“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与人民法院的院印。 (3)缺少书记员的署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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