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年试卷一第54题)

admin2013-09-03  30

问题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年试卷一第54题)

选项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A,C,D

解析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实施法律,只有案件受理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很多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因此,司法并不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它只是处理那些引起争议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能够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指的是执法,因为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选项B错误,不应选。
    关于选项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即制定法。而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法官在判案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中的“法律”不仅仅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尤其是地方法院在审理当地的案件时,可能用得较多的还是当地有权机关制定的法规。因此,选项A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司法权系一种判断权,法官需依照法律规定对待决案件的权利义务应该为何作出判断,对有关法律争议作出裁判。而执行权和决策权属于相应的执法和决策机关享有的权力。虽然司法机关内部某些部门对某些案件享有强制执行权,但这种强制执行权只是司法权的一种延伸,在本质上仍然是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它与执法机关拥有的执行权不是一回事。执行权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依法享有的执行法律、法规等的权力。因此,应当把作为判断权的司法权与执行权区分开,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选项C正确,应选。
    关于选项D,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当代中国司法领域,即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具体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同时,也要防止和反对只讲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和社会效果”。选项D正确,为应选项。
    考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选项BC。关于选项B,要求考生除了要掌握司法的涵义外,还要掌握执法的涵义,命题者设置选项B的意图是抓住考生平时不注意理解记忆法律名词准确内涵的弱点,将执法和司法的涵义张冠李戴。因此,提醒考生,平时复习中要对比记忆理解每一个法律名词的涵义,切忌混淆。关于选项C,考生易出现的问题是,认为由于司法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于是断定,司法权也是一种执行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须理解,强制执行权只是司法权的一种延伸,在本质上仍然是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它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执行权不是一回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D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