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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凌峰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F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裴沙剐碰,倒车镜玻璃片被剐掉,凌峰遂下车与裴沙发生争执、撕扯。裴沙先跑向某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凌峰便驾车追撵至该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裴
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凌峰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F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裴沙剐碰,倒车镜玻璃片被剐掉,凌峰遂下车与裴沙发生争执、撕扯。裴沙先跑向某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凌峰便驾车追撵至该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裴
admin
2014-07-01
31
问题
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凌峰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F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裴沙剐碰,倒车镜玻璃片被剐掉,凌峰遂下车与裴沙发生争执、撕扯。裴沙先跑向某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凌峰便驾车追撵至该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裴沙见状,转身跑向F市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凌峰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人该广场,将被害人裴沙撞倒,后逃离现场。裴沙被撞倒后死亡。凌峰于作案当日早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技术鉴定:凌峰静脉血液中含乙醇,其浓度为43.00mg/100ml血,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据法医鉴定:裴沙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选项
答案
1.凌峰所犯罪行系交通肇事罪,还故意杀人罪是本案的争议点。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要件为:(1)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2)有逃逸行为;(3)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至少有过失。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凌峰的行为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及刑法理论关于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2.在量刑时,应否考虑凌峰投案自首情节。本案被告人凌峰虽系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不应予以采纳。 3.裴沙的近亲属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应予以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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