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20-11-19  21

问题 (2003年)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见当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时,可以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订后,维持判决已经被取消。并且本案法院也不能做出支持被告的判决,因为毕竟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不能支持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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