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1)国有控股公司甲公司与私营企业乙公司之间为长期往来业务单位。甲公司资金充足,乙公司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向甲公司提出借款要求。甲公司为照顾客户关系,同时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同意乙公司的借款请求,双方于2001年3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同意向乙公

admin2013-06-10  23

问题 资料:
(1)国有控股公司甲公司与私营企业乙公司之间为长期往来业务单位。甲公司资金充足,乙公司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向甲公司提出借款要求。甲公司为照顾客户关系,同时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同意乙公司的借款请求,双方于2001年3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提供60万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9%的贷款。合同分别由甲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乙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2)3月15日,乙公司根据合同到甲公司提款时甲公司财务科长以合同不合法为由拒绝付款,财务科长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甲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报告了拒付的理由及处理意见,请求总经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0天后,甲公司总经理仍未作任何答复。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下令财务科出纳人员直接以销货现金收入支付货款,出纳人员被迫办理。
(3)贷款到期后乙公司以借款不合法为由拒绝还款。甲公司总经理认为财务科长失职,撤销财务科长职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能否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副总经理签字对外贷款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规定?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不可以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甲公司不具备贷款人的资格,即使资金充足,为充分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取利润,也不能直接借款给乙公司,应委托银行贷款给乙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对外贷款不符合内控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副总经理未经授权不得签字对外贷款。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8J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