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个人房产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清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

admin2021-10-25  41

问题 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个人房产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清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8一法专一38)
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选项

答案乙丙丁戊均有权。 民法典总则编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据此,当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时,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本案中,戊作为甲的配偶有权申请。丁作为甲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丙作为甲的子女,也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不过由于是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乙代为行使权利。乙已经与甲离婚,但是,甲违反了与乙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过户给丙的约定,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乙是甲的债权人,也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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