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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3.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考试成绩。 4.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3.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考试成绩。 4.
admin
2013-10-18
17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3.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考试成绩。
4.作答时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二、给定资料
1.2010年5月21日上午,广东省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全面部署该办法的实施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20种情形将被问责。
《实施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这意味着此次《实施办法》问责对象囊括了党委和行政系统两个领域。与2008年9月广东实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了。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惯例”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首长问责”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包括广东在内的全国各地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实施办法》中说明,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其中,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而对于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情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情况的将从重问责。
2.200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随着这一保证公共权力运行质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决策的出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正在走向法制化。基层干部对此反响强烈,心态不一。
心态一:懒官、庸官不好当了
随着问责制的出台,基层干部普遍感到了压力。严格的问责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心、使命感、大局意识,有利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一名组织部长说,有的领导干部因为到了年龄界限提拔无望,工作热情消退,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出工不出力,整天混日子。有的干部为了提拔一味当老好人,开展工作以不得罪人为目标,遇到难题就躲、出了问题就推、有了荣誉就抢。还有的干部一心只想当“太平官”,碰到群众反映的复杂问题或者接到上级布置的工作难题,不是想方设法迎难而上、化解矛盾,而是“拖”字当头,只要拖过自己任期就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等把“烫手的山芋”留给下一任。
对上述这样的干部,过去并没有太好的管理办法。问责制的出台提供了对症下药的思路。
心态二:希望问责时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
近年来,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有的没过多久又异地复出,有的甚至得到重用,这引发了社会和媒体的热议。基层一些干部认为,对犯了错误的官员,组织上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官员“处分一次、提拔一次”,不仅使问责制流于形式,而且容易使党委、政府丧失公信力。
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要想重新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很难。对这批官员的重新使用应当慎重,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心不强的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容易失去其严肃性。
基层一名组织部长告诉记者,在问责制中有几个问题很关键:多大的事情才叫责任?谁来判断责任?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事实上,一个领导干部被问责,不管是职位、职级还是岗位调整,决定权都在上级。也就是说,问责制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从制度设计分析,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问责制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比如,一些重大的捂不住的公共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而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还有,一些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常被问责,没有形成舆论热点的则不会被问责。
心态三:“当副”也不轻松
基层一些干部反映,过去干部队伍中流传着“当官要当副、不要当常务”的顺口溜,意思是做官的话当副职轻松,不用承担太多责任和压力;在副职中不要当常务,因为常务的工作量大。
随着问责制的推行,基层一些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信访等领域的副职,感到如履薄冰,仿佛坐在火山口上,不知道哪天要出事,完全没有了过去“当官要当副”的轻松。
某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名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说,地方为了发展经济,难免会七一些有污染的项目。作为分管领导,理论上权力和责任都是我的,可实际上只有责任,没有权力。试想一下,县里花大力气招商引资进来的项目,我能否决吗?我敢否决吗?可一旦出了问题,板子首先打到我身上。这种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情况下的问责制如何落到实处?如何体现公平?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心态四:怕担责尽量“大事化小”
基层一些干部反映,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些群死群伤、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件难以隐瞒。基层想捂也捂不住,又怕担责任,只好进行“技术性处理”,把责任认定尽量降低,把社会影响尽量淡化。
有的干部认为,问责制应当进一步细化,便于操作。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而还原重大责任事件的本来面貌。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下,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民主透明,官员才不敢懈怠,进行“技术性造假”的空间才有可能被压缩。
心态五:期盼“问责制”科学化
问责制是我国政府管理的一个创新,为官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提供了制度保证。基层一些干部期盼这项制度能够法制化、科学化。
中部地区某地级市一名副市长说,基层干部期盼问责制内容科学、考评科学、目标合理。他说,如果目标要求过高,甚至脱离地方实际,比如给经济欠发达地区制订过高的财政目标,会给基层干部带来沉重压力,也会导致干部队伍出现抵触情绪。“干部也是人,也属于‘以人为本’的范畴。目标考核管理要让干部跳起来摘得到桃子,这样才能形成正面激励效应。如果干部再怎么努力也完不成目标。这样的管理制度就脱离了实际”。
一些干部认为,问责制是个系统工程,相关配套政策要加紧跟上。近年来“多头管理”模式是造成一些领域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比如,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不断,工商、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各管一段,遇到利益大家都争。碰到问题又互相推诿,出了事又因权责不明而造成追责不力,留下真空地带。这就需要理顺有关管理体制,为问责制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我国官员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时期浮出水面后,一直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非正常“下马”现象不断增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官员问责制实施至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问责官员”的复出作为这一制度最具争议的部分,在近两年已经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悄然”或“闪电”复出,令民众意见不一。官员不可能不犯错误,犯错误的官员重新任职无可厚非,但是,面对百姓的关注,让有能力的“问题官员”复出,更应该注重其合理性与科学性。
2009年12月,广州“公费出游”干部罗国华免职两个月后闪电式履任新职。类似事件近一个时期以来频频出现、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职务升迁者,引发广大网民的热议,业内专家们也及时给出了回应。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表示,罗国华被免职两月后迅速复出一事是极不严肃的。北京大学李成言教授认为:“我国对官员问责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极大。对官员缺乏刚性问责的严重后果是,不但对官员无法形成威慑力,而且还容易放纵官员滥权的侥幸心理,造成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极大破坏。”网民们对此给出了不同的意见,部分网民认为,“问责干部”神秘复出是“官官相护”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在作祟;也有网民认为,可以理解“问责干部”的复出,只要符合规定、表现良好,民众可以接受,但复出的方式需要探讨,“高调问责、悄悄复出”是对舆论的极大伤害。
对“问责干部”复出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下结论,需要冷静思考、客观分析、全面透视,避免偏激和片面,要对具体人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对“问责干部”不能“一棒打死”,要给他们改过立功的机会。对“问责干部”复出更不能简单行事,要审慎对待。
首先,“问责干部”复出必须从严对待。“问责干部”可以复出,但是必须有严格的复出程序,不能简单行事。“问责干部”复出要有原则,绝不能不声不响、暗箱操作,更不提倡闪电式复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关键是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问责干部”复出也是选人用人的一部分,复出的全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切实落实群众选拔任用干部中的四种权利,要严格考核程序、公开推荐人、公示任用理由、透明新任岗位。对于“问责干部”复出后再次发生重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要惩戒责任干部外,还应追究推荐人的责任。
其次,“问责干部”复出必须健全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问责干部”复出机制应该充分考虑三个因素。其一,“问责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对于“问责干部”的事后态度,干部管理部门要谨慎监督、严格考察、积极引导,客观看待其悔过行为。其二,“问责干部”复出任用的时机和时限。一个干部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偶然性,其根源有内在规律性,不可能瞬间就能改正过失,需要时间、实践和行动。要避免“问责干部”再次变成“问题干部”,必须从根源上提高责任感和大局观。其三,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干部”考核机制。我们倡导工作上的平等和不歧视,但在考核问题和监管力度上一定要加强,特别是防患于未然,干部监管部门必须负起责任,一旦“问责干部”再次发生失职行为,一定要追究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最后,“问责干部”复出必须着眼长远。“问责干部”复出要同推进民主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要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不能就事论事,而要就事论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致力于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革命化的干部队伍。
4.2009年6月1日,银川市出台的全国首个《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公职人员18个方面的100种不当行为被列入问责范围。
自2003年“非典”至今,官员的行政问责日渐深入人心,一旦公共事件或灾难事故发生之后,问责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但问责问的是什么责,应该由谁问责,通过怎样的程序问责,社会上仍有诸多争论。
专家表示,问责需要多些理性,少些情绪,而目前权责不清不仅影响到行政问责的科学性,还增加了行政问责的难度,行政问责亟待从行政化向法治化转变。
2009年6月15日,重庆武隆山体滑坡事件仍在救援中,尽管由多个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还没给出最后的调查结论,但重庆市官员有关山体滑坡“具备典型和突发严重地质灾害特征”的说法,仍遭到当地群众“推卸责任”的质疑。
重大事故的背后需要有人负责,但负的是什么责?专家表示,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是个人责任还是制度责任,是政府责任还是社会责任,这些问题需要厘定清楚。
仔细看银川市问责的范围,过去人们司空见惯的“文风”“会风”“玩风”开始面临追究责任,比如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或者迟到、早退,会议文件出现重大差错等行为。
而在广东2009年6月上旬曝光的一起问责事件中,因为鱼洞水库大坝浆砌石体施工质量不合格,砌体密度、砂浆饱满度、砂浆强度、砌筑石料大小等指标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从化市水利局局长江某、副局长姚某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表示,从各地出台的这些问责规定和事件看,有的类似政治责任,有的类似行政法律责任,责任属性模糊。
薛刚凌解释说,行政法律责任追求的是违法责任,凡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处分确立的就是行政法律责任,而政治责任强调的是官员就其管理行为和后果直接对百姓负责,比如决策是否明智,应对措施是否及时得当,负责事项是否监管到位,品行是否良好,政治责任不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而责任不清,很容易以一个责任掩盖另一个责任。2009年6月7日,在四川公交事件中,成都公交集团公司总经理、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树光引咎辞职的消息,就让许多人产生疑问,是安抚民心还是管理失职。
责任不清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官员应该承拟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薛刚凌表示。若行政问责追究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则应采取过错责任,官员因客观不能、制度障碍而不是主观意识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不应行政问责。但如果追究的是政治责任,那么否定的是官员的领导和控制能力,只要政府决策失误或者出现负面事件,就可以问责。
各地出台的问责规定中,有的是问责直接责任人。有的上追两级领导责任。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还有的规定若问责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则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标准不一。
在责任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官员问责,专家更担心的是是否通过追究了个人责任,而掩盖忽视了体制和制度上杜绝决策失误和恶性事件发生。
薛刚凌认为,重大公共事件或事故的背后往往成因复杂,如行政体制的非理性。多头监管,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不匹配,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素养和法治意识欠缺等,“要求官员为非理性的体制和制度以及行政手段不足而带来的风险埋单,则背离了理性”。
问责问的是个人责任还是制度责任要区分开,是政府责任还是社会责任,也要区分。
“一旦社会上发生恶性事件,就由政府来承担责任,显然也是不理性的。”薛刚凌说,如果恶性事件是由政府行为直接造成的,则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和官员,如果因监管不力造成,则第一责任人应是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政府当然也要承担责任,但更应强化的是社会责任。“一个负责仟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理性社会的支撑,问责不能情绪化、运动化,要责罚相当。”
在采访中,专家们认为,开会打瞌睡、公文书写错误也被问责,各地的行政问责在操作中随意性太大,国家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则。以开会打瞌睡为例,这个会是不是非开不可?属不属于劳民伤财的“文山会海”?如果是,要不要追究“文山会海”制造者的责任?
问责的随意性,归根结底是管理上的权责不清,它不仅影响了行政问责的科学性,也增加了行政问责的难度,因此问责要从行政化向法治化转变,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评估制度。
200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被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认为是首部对负有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正式规定。
尽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问责主体、问责程序等尚未正式公布,但专家表示,至少从领导责任的追究开始,法治化问责迈出了新的一步。
5.在昆明新近出台的《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中,被处以诫勉谈话等6种问责方式之一的领导干部,一年内将不得被提拔;被问责两次即可党内降职、行政降级;3次将免职。面对这一政策,专家学者纷纷表示赞赏,但也提出建议:采取第三方听证,让被问责官员有申诉的机会。
在各种问责形式中,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无疑是市民眼中的“重责”。相对而言,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坪先资格、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6种问责方式,则是“轻责”。
此次《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的出台,可谓对6种“轻责”追加了力度,强化对领导干部问责结果的监督运用。
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规定的范围,因未覆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以不同方式问责干部。对被问责干部的组织调整处理方式包括:对一年内被处以一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而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6种问责方式之一进行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对一年内被处以6种问责方式之一两次的干部,可改任相应非领导职务或党内降职、行政降级;对一年内被处以一次以上停职检查且整改效果不佳的干部,给予免职处理。
试刚期内被处以6种问责方式之一的干部,视情况延长试用期。对被问责领导干部的情况及组织处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导向鲜明的奖惩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问责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进退流转的机制。
昆明市社科院院长龙东林:此次《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的出台,可谓昆明问责体系的补充、完善,体现了昆明在行政体制改革中打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问责制,就是政府把责任心具体化为于部、公务员的行为,落实到具体人的身上。
不止就事论事,还发展到就事论人,昆明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干部进行追究,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如何发挥出问责的效力,不让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被处以诫勉谈话等问责的领导干部,一年内将不得被提拔,这马上就提高了干部不尽职不尽责的成本,打消了对“轻责”产生的侥幸心理。
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鞭策干部必须有强烈的责任心、进取心。昆明目前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过去一年多,很多领导干部感觉很疲惫、很紧张。工作压力大、工作任务重,也促使工部必须创新思维、寻找工作方式方法。以提高效率适应要求。
不过,科学、严密、严谨的程序才能支撑、保证严厉的问责,这样才能让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不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建议采取第三方听证,让被问责干部有申述的机会,甚至可以邀请市民来听证,搞清楚干部到底是实质怠工还是有其他原因,形成公论后再进行问责。
“给定资料3”中提到了被问责的官员在问责后复出的问题,请结合“给定资料5”中昆明市的一些做法,谈谈你对此问题的看法。
要求:语言表达简明扼要,字数不超过350字。
选项
答案
官员犯错,无论大小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失职渎职者必须严惩。问责的目的在于警示其他的为官者,引以为鉴,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因此,在确保官员问责规范科学的基础上,对问责的官员进行必要的约束,不让其马上复出,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现有的官员复出机制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由此看来,官员复出机制的完善同样急迫,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其权利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云南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新规,防止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可以说是对问责制度的一种必要的完善和补充,有利于问责制度的贯彻落实到位。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使问责制不再成为一种敷衍、一种形式,不致使某些官员摆脱被追究的借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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