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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2005年发生以下情况:(1)3月12日,为方便公司支取现金,在已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经理李某通过私人关系,经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领导同意,在其下属的分理处又设一基本存款账户。(2)4月10日,
东莞市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2005年发生以下情况:(1)3月12日,为方便公司支取现金,在已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经理李某通过私人关系,经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领导同意,在其下属的分理处又设一基本存款账户。(2)4月10日,
admin
2011-05-30
28
问题
东莞市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2005年发生以下情况:(1)3月12日,为方便公司支取现金,在已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经理李某通过私人关系,经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领导同意,在其下属的分理处又设一基本存款账户。(2)4月10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出纳人员张某在审查相关单据时,发现购货发票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经核对有关合同查明:大写金额无错,小写金额是计算错误造成的。张某要求经办人员在发票上作了更正,并加盖了经办人员的印章。(3)6月25日,公司财务部签发了一张价值为12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B运输公司的运费,而在B公司提示付款时,宏达公司账户的存款余额仅为8000元。开户银行除退票外,对万达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B公司也要求宏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元。(4)8月9日,公司处理一批报废的办公用电脑,收到13000元,会计人员刘某按财务经理李某的意思将该笔款项以个人名义存储。(5)10月18日,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夏某因病住院,张某被临时安排接管夏某的工作。移交时,夏某直接将档案室的钥匙交给张某,总账会计孙某在场。
万达公司财务部签发支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开户银行对宏达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宏达公司财务部签发支票的行为不合法,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开户银行对其处罚是正确的,按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单位签发空头支票,开户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出票金额处5%但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该案例中,按出票金额的5%计算的罚款600元(12000×5%)小于1000元,应处以1000元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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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题库会计从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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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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