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M法官开庭独任审判一宗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甲女及其父母乙、丙一家三口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请求法庭判决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供了一张有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 三被告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是在冯某用刀胁

admin2015-11-05  34

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M法官开庭独任审判一宗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甲女及其父母乙、丙一家三口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请求法庭判决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供了一张有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
    三被告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是在冯某用刀胁迫下抄写签名的。并陈述了如下事实:甲女在工作中与冯某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得知冯已有妻室即提出断绝关系。冯某不依,带着原告李某到甲女家,用刀指着甲说:“要分手也可以,但你必须赔偿我2万元经济损失,否则今天就砍了你。”然后逼甲女抄写欠条并威胁其父母乙、丙也在借条上签名。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拒绝调解。一周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为证。而被告所辩事实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无法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三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还清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被告没有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将乙、丙的2万元退休金存款强制划转。三被告当场连呼冤枉,乙、丙老夫妇俩拿出农药称要以死证清白,执行人员不理并与甲女发生冲突,在拉扯过程中,甲女跌倒致脸与手臂多处受伤。老夫妻见状当场喝下农药自杀身亡。此后,法院以冯某、李某犯抢劫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则以M法官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公诉。法院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补偿金23万元人民币。
    问题:
本案赔偿属何性质?为什么?

选项

答案属国家赔偿性质。《赔偿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据此,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如仅仅是错判并且执行,只依法执行回转即可,并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本案当事人喝农药自杀身亡,表面上看虽是当事人的“自己行为”所致,实质其死亡与法官玩忽职守造成错判及执行人员违法执行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属国家赔偿范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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