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200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7月

admin2015-11-05  27

问题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200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问题:
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环保局可以再作出吊销造纸厂排污许可证的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一原则有三层意思: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2条)。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2款)。因此在本案中,环保局在对造纸厂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后,还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因为后一种处罚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禁止之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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