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李某享有70%经营成果。同时李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1年相关业务如下:(1)1月李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12月李某领取甲公司董事

admin2019-04-30  31

问题 中国公民李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李某享有70%经营成果。同时李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1年相关业务如下:(1)1月李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12月李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3)2011年李某和孙某每人从合伙企业各领取工资6万元。(4)2011年合伙企业会计利润50万元,其中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乙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10万元。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1年李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选项 A、1.63
B、1.7
C、2.4
D、2.63

答案B

解析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末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李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50%×20%+10×70%×50%×20%=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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