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为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由甲处购人某品牌空调500台,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台,每一台2000元,总价款10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乙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支了20万元。

admin2010-06-20  18

问题 案情:甲为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由甲处购人某品牌空调500台,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台,每一台2000元,总价款10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乙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支了20万元。甲在向乙交付了400台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台空调。于是甲提出乙或者先交付剩余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建材(价值30万元)作为抵押。甲将剩余100台空调运送至乙处。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
   问题:
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台果真存在质量问题,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乙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

选项

答案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台不符合质量,乙仅可就这50台拒绝付款。因为甲、乙之间订立的为分批交货合同。且该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并且一部分履行不符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乙不能拒付全部货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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