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请求人甲某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个修改符合相关规定?

admin2017-10-30  34

问题 复审请求人甲某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个修改符合相关规定?

选项 A、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的类型由方法修改为产品
B、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C、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
D、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说明书中相应技术方案的特征补人到权利要求1中

答案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中规定,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本题中,将权利要求1的类型由方法修改为产品通常无法克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故A选项错误。增加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并不会克服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故B选项错误。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其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不会克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故C选项错误。将说明书中相应技术方案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其目的是为了克服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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