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

admin2013-06-09  20

问题 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

选项

答案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同时还应当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者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合同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如果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仍应负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甲交付的电脑存在病毒并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他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u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