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中的级别管辖,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08-06-12  26

问题 关于审判中的级别管辖,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凡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处理
C、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D、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院管辖的应为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所以A错误。据《刑诉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选项B错误。据《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应为15日之前。所以C错误。据《刑诉解释》第5条,——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长级人民法院管辖。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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