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租一大酒店,某日对其酒店服务员乙称丙欠债不还,令其从学校绑架丙之子作为人质,讨还债务。乙遵命绑来丙之子。后甲又指使丁打电话向丙勒索50万元。丁打出勒索电话。当甲再次要丁打勒索电话时,丁拒绝。人质(7周岁)被扣押63小时,双手手腕软组织挫伤,轻度脱水。则

admin2009-03-10  40

问题 甲承租一大酒店,某日对其酒店服务员乙称丙欠债不还,令其从学校绑架丙之子作为人质,讨还债务。乙遵命绑来丙之子。后甲又指使丁打电话向丙勒索50万元。丁打出勒索电话。当甲再次要丁打勒索电话时,丁拒绝。人质(7周岁)被扣押63小时,双手手腕软组织挫伤,轻度脱水。则:

选项 A、甲、丁构成绑架罪,乙构成非法拘禁罪
B、甲、乙、丁构成绑架罪
C、甲、乙、丁均犯罪既遂
D、甲、乙犯罪未遂,丁犯罪中止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共犯认定的标准:部分共同说,其一,犯罪性质不同的部分不成立共犯。甲的行为是绑架罪,乙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为索债扣押人质),故乙不是甲绑架罪的共犯。其二,在共犯人行为犯罪性质重合的部分,能成立共同犯罪,甲绑架行为包含非法拘禁罪的内容,甲乙的行为在非法拘禁部分具有共同性,可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对此,通过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和共犯中“过限行为”的观念,也可得出相同结论。例如,甲乙共同盗窃过程中,被事主丙发现并追击,甲乙分头逃跑,丙追上甲,甲为窝藏赃物使用暴力将丙打伤。其结论是:甲单独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甲乙不是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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