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丙公司,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权。因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3年亏损,甲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 2015年2月17日,收购人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

admin2016-04-18  16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丙公司,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权。因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3年亏损,甲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
2015年2月17日,收购人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1)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公司的上市地位,实现公司主动退市为目的。
(2)本次预定收购的股份为甲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即2 293 449 524股;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丙公司承诺,作为持有1 639 089 524股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乙公司本次要约收购,不向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甲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丁公司承诺,作为持有253 020 000股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乙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扣除丙公司和丁公司所持股份后,本次要约实际所能收购的公司股份最多不超过401 340 000股,全部为公众流通股。
(3)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人民币2.59元/股,本次要约将全部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
(4)本次要约以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退市要求为生效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4月3日。
2015年4月4日,乙公司公告称“由于预受要约股份数量合计仅为112 596 748股,本次要约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8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 930 713 532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 604 008股;
(2)同意股数为1 921 843 500股,反对股数为8 858 222股,弃权股数为11 810股;
(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29 733 976股,反对股数为8 858 222股,弃权股数为11810股。
2015年4月30日,甲公司公告的2014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继续为负。2015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甲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是否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无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因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理(2014年修订)》已经取消了要约收购的事前行政许可审批;即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直接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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