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菁菁与被告孙剑波均系盲人。婚后生一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王菁菁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剑波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盲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郑潜与被告之父孙广,分别作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

admin2021-12-14  23

问题 原告王菁菁与被告孙剑波均系盲人。婚后生一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王菁菁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剑波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盲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郑潜与被告之父孙广,分别作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王菁菁抚养,被告孙剑波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
B、本案应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C、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合适
D、人民法院不应该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准予离婚的调解协议

答案B,D

解析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为盲人,但不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以不符合为他们设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为了诉讼上的方便,可以由熟悉他们各自情况的父母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不应作为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诉法第62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虽为盲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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