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的认识。

admin2016-12-29  31

问题 谈谈你对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的认识。

选项

答案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其中,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是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大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大法系的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典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以上这些差别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历史背景造成的,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解析 本题考查两大法系的区别,详见《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二节相关内容。
此类论述题答题时候要注意完整性,如上参考答案可以分为这么几个部分:
(1)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定义,以及总说两者的异同。
(2)分别对渊源、分类、编纂、诉讼程序、哲学倾向等方面的区别进行展开。
(3)对两者区别进行定位:区别是相对的,而且在20世纪以后差异缩小并发生融合等。
如果能以这样的简单逻辑对问题进行展开,就足以得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1)、(3)两点不能忽视,缺少了就不构成完整的论述,(1)是引子,(3)是总结、评价和预测,是“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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