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郑子头部上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后法院认定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郑子,14岁,自2004年1月起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险单记明受益人为郑某

admin2013-06-09  43

问题 2007年2月,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郑子头部上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后法院认定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郑子,14岁,自2004年1月起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险单记明受益人为郑某。对上述事件的保险金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作为凶手,郑某被剥夺受益权
B、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的受益权没有丧失
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仍应当支付保险金

答案2,8

解析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在本题中,郑某为过失致人死亡,不符合“故意”的主观要件,所以郑某不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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