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应当回避?

admin2020-01-12  40

问题 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应当回避?

选项 A、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初审审查
B、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实质审查
C、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的弟弟
D、曾作为合议组长审理过同一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本题中,选项A和B属于情形(四),选项C属于情形(一),均应该回避。作为合议组长审理过同一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不需要回避,因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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