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品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核算餐馆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品加工店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张某选择从副食品加工店的生产、经营所

admin2014-03-19  21

问题 中国居民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品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核算餐馆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品加工店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张某选择从副食品加工店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的费用。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餐馆核算无误,无纳税调整事项;但发现副食品加工店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获得的相关资料如下:
(1)张某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已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品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2012年张某就餐馆和副食品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68509.74
B、84770.80
C、72297.9
D、77275.5

答案A

解析 张某就餐馆和副食品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7884.98+400000—360000)×35%一14750=6850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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