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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义被胡
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义被胡
admin
2014-05-27
20
问题
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义被胡某砍中头部死去。此时恰逢邻居一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胡某将黄某的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居民乔某(男,43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过了1个小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带着很大的袋子。时间是11月23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发票上记载的是l1月23日。居民王某(男,35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去。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王某准备送孩子学钢琴,应是l1月23日。胡某邻居8岁小孩(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的地上,流了好多血。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11月23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看电视,是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何外人到家里来。詹某(男,3l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月23日那天晚上,他下班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胡某说是扔垃圾。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义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选项
答案
首先,从证人资格上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证人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二是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其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案例中的居民乔某虽然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其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因此具有证人资格。胡某邻居8岁小孩虽然年幼,但智力发育水平正常,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因此也具有证人资格。其他证人,包括居民王某、黄某之妻袁某、胡某的父亲胡强、詹某符合法定条件,具有证人资格。其次,从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上看,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耒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据此,居民乔某其患青光眼,但由于该生理问题并不影响作证,因此其证言较为可信。居民王某和詹某感官正常,并与胡某无特别关系,其证言也是其直接感知,因此其证言较为可信。胡某邻居8岁小孩,鉴于其作证时年龄幼小。必须判断其年龄是否影响作证,以此判断其证言的可信度。黄某之妻袁某和胡某的父亲胡强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的可信度相对较低。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根据《刑诉解释》第76条的规定,这些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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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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