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晚7时刘三带三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10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警并将

admin2013-08-14  11

问题 2004年12月31日晚7时刘三带三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10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警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经查刘三及其同事与行凶者并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刘三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35000多元,出院后刘三于20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问:
本案刘三是否有权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请求?

选项

答案本案刘三有权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本案来说,虽然存在第三人侵权,但红叶歌厅并未制止行凶者进入包厢,也未对刘三等人进行警示,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三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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