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64题)

admin2021-02-25  52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64题)

选项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
    选项B正确,我国《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选项C正确,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选项D正确,人民法院将该解释适用于个案,可以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这本身也是法律适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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