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故意杀人一案,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张某提供辩护。庭审中,张某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故意杀人一案,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张某提供辩护。庭审中,张某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4-11-25
30
问题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故意杀人一案,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张某提供辩护。庭审中,张某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应当审查张某拒绝辩护的原因,理由正当的,法院可以准许
B、张某拒绝后只能另行委托辩护人
C、重新开庭后,张某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D、重新开庭后,张某的辩护人拒绝为张某辩护的,可以准许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42条的规定,可知,张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3、4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55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对于辩护人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c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汤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自筹资金大规模生产劣质药品,并将其投人市场销售。不少患者服食该药品后出现腹泻、恶心、头昏眼花等症状。汤某生产出售该劣药的销售金额合计为20万元。则下列对于汤某行为的处理,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下列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下列哪些活动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在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以下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哪项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
甲今年17岁。在一次盗窃案中,为他人放风,且在盗窃后分得赃款500元,但这一事件被其母发现,动员甲投案自首,甲即在当日由母亲陪同到公安局自首归案,并退回赃款,还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甲进行判处?()
某甲使用伤害手段将女青年某乙强奸,此外,某甲还重伤某丙。某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中下列谁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随机试题
某市某区公安局、文化局决定展开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歌舞厅进行检查。一日,二局在对一个舞厅进行检查时,以该歌舞厅属违法经营为由,对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据此回答下列问题。若处罚决定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公安局、文化局的共同名义作出,歌舞厅
一般在节理发育、构造破碎地带,岩石的特性为()。
火灾和爆炸都会带来生产设施的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两者的发展过程()。
患者,男,27岁,收入微薄,因肾衰竭接受透析4年,为维持透析治疗,已债务缠身,入院期间多次流露自杀想法,甚至拒绝治疗。下列做法不利于缓解患者情绪的是()。
关于中餐礼节不正确的表述有()。
在巴西,通过非洲蜂和当地蜂进行比较研究而得出的结论是,非洲蜂的蜂蜜产量远远高于本地蜂的蜂蜜产量。因此,没有理由担心美国的蜂蜜产量会下降,可以用非洲蜂来替代美国当地的蜜蜂。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就最不能构成对上述论证的质疑?
以往,境内企业进出口只能以美元或第三方货币结算,在合同签约至合同执行完毕期间汇率的变化会使企业的实际盈收出现波动,现在银行推出了人民币结算业务。由于人民币是境内企业的本币,合同计价和企业运营的主要货币相一致,境内企业在合同签订前能够切实了解交易的成本和收入
HowmanychildrendidSusanandMichaelinterview?
Whatisthetopicoftheworkshop?
Musiccomesinmanyforms;mostcountrieshaveastyleoftheirown.【C1】theturnofthelastcenturywhenjazz(爵士乐)wasborn,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