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

admin2017-03-20  27

问题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本段文字分析唐朝作出上述规定的意义。

选项

答案唐朝关于婚姻解除制度的规定,旨在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维护夫权的权威和封建伦理纲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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