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5日,乙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当年8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甲于9月5日要求乙还款,乙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丙处有1.5万元货款未收到,愿意将这1.5万元债权让与甲去收,并将债权文书当场交与甲。甲持该债权文书同乙一起到丙处收款时,丙承认欠乙

admin2022-09-19  44

问题 2004年3月15日,乙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当年8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甲于9月5日要求乙还款,乙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丙处有1.5万元货款未收到,愿意将这1.5万元债权让与甲去收,并将债权文书当场交与甲。甲持该债权文书同乙一起到丙处收款时,丙承认欠乙货款1.5万元未付,但要求延期一个月后付给甲。后来丙以“我又没欠你钱,且乙又未到场”为由拒付。甲到丙处多次收款未果,以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行使乙在丙处的债权。[北化2007年研]
    问:
甲、乙、丙之间分别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选项

答案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①甲、乙之间存在的是借贷法律关系。后乙将债权文书交予甲,并提出由甲去收货款,这属于债权让与,甲代替乙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②乙、丙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但后来乙将债权转让给甲,并且当面告知丙,债权让与成立,因而其后,乙、丙之间不再存在合同关系。 ③甲、丙之间存在的是基于债权让与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取代了乙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丙偿还货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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