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5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

admin2017-03-30  32

问题 2015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5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9月1日、经A银行承兑后的汇票交给乙公司。
  2015年5月15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的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B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5年6月11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止付通知书。乙公司于6月13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6月14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月14日~8月31日。
  2013年9月5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6月13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和张某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C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假设人民法院没有作出除权判决,C银行可以依《票据法》向谁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假设人民法院已经作出除权判决,而C银行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选项

答案(1)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B银行不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即贴现,构成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张某的行为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该伪造签章的背书行为不发生效力,因此B银行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乙公司和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张某是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其签章,因此张某并不承担票据责任,同时,原权利人乙公司并未在票据上以真实意思签章且伪造行为不构成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的票据贴现背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C银行是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5)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C银行可以向B银行、A银行(承兑人)和甲公司(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C银行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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