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admin2013-09-09  38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制度的概念和规定该制度的意义。
    (2)本条规定制度的构成要件。
    (3)本条规定制度的法律效力。

选项

答案(1)该条是关于提存的规定。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的意义在于,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来摆脱债务的束缚,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2)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2)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3)提存的效力表现在: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移转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白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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