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

admin2015-08-10  74

问题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B、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C、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D、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答案C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因此A、B两项说法正确。
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由此可知,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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